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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品種及種苗法 第18條

同一品種有二人以上各別提出品種權申請時,以最先提出申請者為準。但後申請者所主張之優先權日早於先申請者之申請日時,不在此限。 前項申請日、優先權日為同日者,應通知申請人協議定之;協議不成時,均不予品種權。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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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