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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品種及種苗法
› 第21條
植物品種及種苗法 第21條
第 二 章 品種權之申請
中央主管機關應設品種審議委員會,審查品種權申請、撤銷及廢止案。 前項審議委員會應置委員五人至七人,由中央主管機關聘請對品種審議法規或栽培技術等富有研究及經驗之專家任之;其組織及審查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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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 植物品種及種苗法 全文
第22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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