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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品種及種苗法
› 第56條
植物品種及種苗法 第56條
第 六 章 罰則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
第三十二條
第一項規定,未使用該品種取得品種權之名稱。 二、違反
第四十四條
第一項規定,未經登記即行營業。 主管機關依前項第二款處分時,並得命令行為人停業,拒不停業者,得按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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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植物品種及種苗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56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63條
本法修正施行前已領有種苗業登記證者,應自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日起二年內,重新辦理種苗業登記證之…
「罰則」的其他條文
第53-1條
輸出入種苗、種苗之收穫物或其直接加工物違反第五十一條第二項禁止輸出入之公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
第54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依第五十二條第一項所定許可辦…
第55條
輸出入種苗、種苗之收穫物或其直接加工物違反第五十一條第二項限制輸出入之公告者,處新臺幣五十萬…
第57條
不符依第四十四條第二項所定種苗業應具備條件或設備標準,經主管機關依第五十條第一項規定限期改善…
第58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四十六條規定,標示不明、標示不…
第59條
違反第四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經主管機關通知限期辦理變更登記,屆期未辦理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
第60條
本法所定之罰鍰,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罰之。但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所定之罰鍰,由中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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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 植物品種及種苗法 全文
第57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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