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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品種及種苗法 第55條

輸出入種苗、種苗之收穫物或其直接加工物違反第五十一條第二項限制輸出入之公告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其種苗、種苗之收穫物或其直接加工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得沒入全部或一部。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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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