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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品種及種苗法 第58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四十六條規定,標示不明、標示不全、標示不實或未標示。 二、拒絕、規避、妨礙檢查人員依第五十條第一項所為之檢查。 三、違反第五十三條第一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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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