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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品種及種苗法
› 第58條
植物品種及種苗法 第58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
第四十六條
規定,標示不明、標示不全、標示不實或未標示。 二、拒絕、規避、妨礙檢查人員依
第五十條
第一項所為之檢查。 三、違反
第五十三條
第一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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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9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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