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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品種性狀檢定及追蹤檢定之委任或委託辦法 第2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辦理本法第二十條第三十三條規定事項,得委任所屬機關或委託其他研究機構(以下簡稱檢定機構)執行性狀檢定或追蹤檢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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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