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植物品種性狀檢定及追蹤檢定之委任或委託辦法 › 第3條

植物品種性狀檢定及追蹤檢定之委任或委託辦法 第3條

每一委任或委託案,中央主管機關應就國內具有能執行該植物品種性狀檢定之人員、設備及場所之檢定機構遴選,交由植物品種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委任或委託之。 前項委任或委託案應以書面明定委任或委託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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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