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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或植物產品運出金門馬祖地區檢查辦法 第2條

植物或植物產品由金門、馬祖地區以運往、攜帶、托運或郵寄等方式運出 至其他臺灣地區應經檢查合格。 前項應施檢查植物或植物產品,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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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