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植物或植物產品運出金門馬祖地區檢查辦法 › 第4條

植物或植物產品運出金門馬祖地區檢查辦法 第4條

申請運出應施檢查之植物或植物產品,未繳驗來源地供貨證明書者,植物 防疫檢疫機關應責令其補繳;未補繳者,通知領回或銷燬。
AI 白話解釋
← 第3條看 植物或植物產品運出金門馬祖地區檢查辦法 全文第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