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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或植物產品運出金門馬祖地區檢查辦法
› 第4條
植物或植物產品運出金門馬祖地區檢查辦法 第4條
申請運出應施檢查之植物或植物產品,未繳驗來源地供貨證明書者,植物 防疫檢疫機關應責令其補繳;未補繳者,通知領回或銷燬。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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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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