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植物或植物產品運出金門馬祖地區檢查辦法 › 第7條

植物或植物產品運出金門馬祖地區檢查辦法 第7條

運出之植物或植物產品,經檢查罹患或疑患有害生物,植物防疫檢疫機關 應通知所有人或其代理人,限期將該植物或植物產品連同其包裝、容器予 以消毒、銷燬或領回。逾期未辦理或有緊急處置必要時,由植物防疫檢疫 機關逕予處置;其費用由所有人負擔。
AI 白話解釋
← 第6條看 植物或植物產品運出金門馬祖地區檢查辦法 全文第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