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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防疫檢疫法施行細則 第16條

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所稱港、站,指檢疫物抵達我國時之卸貨港、站或經植物檢疫機關核准之通關港、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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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