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合約範本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植物防疫檢疫法施行細則
› 第4條
植物防疫檢疫法施行細則 第4條
本法
第六條
所稱有關機關,指交通、海關、環境保護、司法警察機關或其他相關機關。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本法第三條第一款所稱有用真菌類,指農業或工業上有用之黴菌、酵母菌、菌蕈類。
第3條
本法第五條所稱相關資料及關係人,其範圍如下:一、相關資料:指植物檢疫證明書、提貨單、裝貨清單…
第5條
主管機關得將下列事項委託相關機關(構)、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一、本法第八條第二項所定監測或調…
第6條
在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條第一項所劃定疫區內,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定期辦理特定疫病蟲害…
第7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發現有境外傳入之疫病蟲害,應即採取適當防治措施,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依…
第8條
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採取必要之防疫措施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配合執行…
第9條
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指定區域實施共同防治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
第10條
(刪除)
第11條
(刪除)
第12條
(刪除)
第13條
(刪除)
第14條
(刪除)
第15條
為執行本法第十七條所定輸入檢疫物之檢疫,中央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公告指定港、站為之。輸入檢…
第16條
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所稱港、站,指檢疫物抵達我國時之卸貨港、站或經植物檢疫機關核准之通關港、站…
第17條
植物檢疫機關依本法執行輸入檢疫時,得依風險程度實施逐批或抽批檢疫。實施前項檢疫時,其檢疫結果…
第18條
輸入人或其代理人依本法第十七條規定申請輸入檢疫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連同檢疫費用…
第19條
植物檢疫機關依本法第十七條規定辦理輸入檢疫物之檢疫時,得協調航政主管機關調閱航行日誌或其他有…
第20條
(刪除)
第21條
輸出人或其代理人依本法第二十條規定申請輸出檢疫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連同檢疫費用…
第22條
輸出之植物或植物產品依本法第二十條規定取得檢疫合格證明者,得應輸入國要求,由植物檢疫機關發給…
第23條
本法第二十條規定輸出之植物或植物產品,輸出前經檢疫不符合輸入國之規定者,由植物檢疫機關通知申…
第24條
輸出植物或植物產品、輸入檢疫物,因不可歸責於植物檢疫機關之原因,於隔離期間死亡、受銷燬處理或…
第25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本細則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二十二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一百零八年三月一日施…
← 第3條
看 植物防疫檢疫法施行細則 全文
第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