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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防疫檢疫法施行細則 第22條

輸出之植物或植物產品依本法第二十條規定取得檢疫合格證明者,得應輸入國要求,由植物檢疫機關發給檢疫標識;其係郵遞或旅客所攜帶者,在規定數量以內,亦得由植物檢疫機關發給檢疫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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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