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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防疫檢疫法施行細則 第5條

主管機關得將下列事項委託相關機關(構)、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 一、本法第八條第二項所定監測或調查。 二、本法第八條第四項所定地區防治計畫之實施。 三、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所定防疫措施。 植物檢疫機關得將下列事項委託相關機關(構)、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 一、本法第五條第二項所定檢查、查閱或查詢。 二、本法第十三條之一第二項所定檢疫處理、退運、銷燬或其他必要之措施。 三、本法第十六條第二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所定措施。 四、本法第十八條所定實施檢疫。 五、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所定逕予處置。 六、本法第十九條之一所定檢疫、其他安全措施。 七、本法第二十條所定實施檢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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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