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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餘無線電管理辦法 第14條

第 三 章 業餘電臺之設置
業餘電臺分為一等、二等及三等,並依其設置方式分為固定式業餘電臺或行動式業餘電臺。 業餘無線電人員得申請設置之業餘電臺如下: 一、一等業餘無線電人員得申請一等、二等或三等業餘電臺。 二、二等業餘無線電人員得申請二等或三等業餘電臺。 三、三等業餘無線電人員得申請三等業餘電臺。 設置業餘電臺者,除臨時電臺外,應申請架設許可,經審驗合格,取得電臺執照,始得使用。 設置行動式業餘電臺之業餘無線電機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 一、輸出功率未達二十五瓦特。 二、輸出功率在二十五瓦特以上五十瓦特以下,且發射頻率之頻段在五十百萬赫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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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