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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餘無線電管理辦法 第19條

第 三 章 業餘電臺之設置
業餘無線電人員設置使用臨時電臺,應於預定設置使用日十日前檢具臨時電臺及呼號指配申請書,經全國性業餘無線電團體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及指配臨時電臺呼號。 臨時電臺設置使用期間以六個月為限。 第一項申請臨時電臺者,以使用取得業餘電臺執照之業餘無線電機設置者為限。 申請人為第一項申請時,應副知主管機關。 第一項臨時電臺及呼號指配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姓名、業餘電臺所屬者姓名、業餘無線電人員執照號碼、電臺呼號、資格級別、聯絡電話及住居所地址。 二、擬使用臨時電臺呼號、使用頻率、發射功率、發射方式、操作期間、設臺地點及原業餘電臺執照號碼。 三、設置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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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