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業餘無線電管理辦法 › 第15條

業餘無線電管理辦法 第15條

業餘無線電人員設置業餘電臺應依下列規定: 一、固定式業餘電臺數量,除第十八條規定特殊業餘電臺及第十九規定臨時電臺外,一人限一座,其業餘無線電機至多六部,且一座一照。 二、行動式業餘電臺數量,一人限五部,且一部一照。 三、業餘無線電人員得先使用業餘頻段專用收信機,熟悉業餘無線電通信實務。
AI 白話解釋
← 第14條看 業餘無線電管理辦法 全文第1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