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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餘無線電管理辦法
› 第15條
業餘無線電管理辦法 第15條
業餘無線電人員設置業餘電臺應依下列規定: 一、固定式業餘電臺數量,除
第十八條
規定特殊業餘電臺及第十九規定臨時電臺外,一人限一座,其業餘無線電機至多六部,且一座一照。 二、行動式業餘電臺數量,一人限五部,且一部一照。 三、業餘無線電人員得先使用業餘頻段專用收信機,熟悉業餘無線電通信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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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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