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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餘無線電管理辦法 第28條

第 五 章 業餘電臺之作業
業餘電臺之呼號組合,原則如下: 一、第一字元使用英文字母 B。 二、第二字元優先由英文字母 M、N、O、P、Q、U、V、W 及X內選配。 三、第三字元使用一個阿拉伯數字,用以代表業餘電臺所在之直轄市、縣(市)及臨時電臺。其編配方式如下: (一)0 :臨時電臺。 (二)1 :基隆、宜蘭。 (三)2 :臺北、新北。 (四)3 :桃園、新竹。 (五)4 :苗栗、臺中。 (六)5 :彰化、南投、雲林。 (七)6 :嘉義、臺南。 (八)7 :高雄。 (九)8 :屏東、臺東、花蓮。 (十)9 :臺灣本島以外地區。 四、第四至六字元,以一組三字元以內之英文字母,依字母個數分成下列三組: (一)一個字母者:代表特殊業餘電臺。但呼號之第二字元為字母X者,代表中繼電臺。 (二)二個字母者:代表一等業餘電臺。 (三)三個字母者:呼號之第二字元為字母X者,代表二等業餘電臺,其他字母代表三等業餘電臺。 臨時電臺呼號組合不受前項第四款之限制。臨時電臺之申設目的涉及紀念性質,其呼號組合亦得不受前項第三款之限制。但以第三及第四字元均使用阿拉伯數字者為限。 非本國籍業餘無線電團體或人員經主管機關核准於中華民國領域內短期操作業餘電臺者,其臨時電臺呼號之第三字元應使用斜線。 特殊業餘電臺經主管機關准核者,得使用電臺所屬者之既有電臺呼號或準用前三項臨時電臺之呼號組合方式組合特殊業餘電臺之呼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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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餘無線電管理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28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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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