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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餘無線電管理辦法 第32條

第 五 章 業餘電臺之作業
業餘無線電人員應負責管理其業餘電臺之全部收發信設備,並依下列規定作業: 一、應以和諧共用方式,互相協調選用符合業餘無線電人員等級之頻率及電功率,並選擇佔用頻寬最小之調變方式作業。 二、應優先讓緊急通信作業。但正在從事業餘無線電救災作業網路之通聯測試者,不在此限。 三、不得對無線電通信或信號故意或惡意干擾。 四、基於試驗之目的,在符合其等級之頻率,利用其業餘電臺發送短暫週期之試驗信號。 五、業餘電臺間發生干擾時,相關業餘電臺之業餘無線電人員及頻率協調員,應共同負責消除干擾。 特殊業餘電臺設置者應於接獲主管機關通知之日起,記錄及保存通信紀錄,並依主管機關要求方式提供之;非經主管機關同意或職權通知,特殊業餘電臺設置者不得自行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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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餘電臺之作業」的其他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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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