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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餘無線電管理辦法
› 第35條
業餘無線電管理辦法 第35條
第 五 章 業餘電臺之作業
業餘電臺得與警察、消防或衛生機關設置之緊急救難電臺構成通信網,經警察、消防或衛生機關協調,協助救災及提供服務。 前項通信網得使用三‧五百萬赫、七百萬赫、一四百萬赫、二一百萬赫、一四五百萬赫及四三三百萬赫等頻率。 一四五百萬赫及四三三百萬赫為呼叫及緊急救難頻率,任何電臺不得停留佔用及干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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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條
為辦理業餘無線電之監理業務,主管機關得派員查核業餘電臺之作業及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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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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