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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餘無線電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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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餘無線電管理辦法 第30條
業餘電臺之識別及呼號方式規定如下: 一、語音通信時,應使用英語或國際無線電規則規定之英語識別代字。 二、數據及展頻通信時,應符合本辦法
第三十一條
規定。 三、影像傳輸之圖片中應以英文明顯標示呼號。 四、業餘無線電人員操作相當等級以上之業餘電臺作業時,得以所在業餘電臺之呼號作業。 五、業餘無線電人員操作較低等級之業餘電臺作業時,應於所在業餘電臺之呼號後以斜線字元分隔再加上其業餘電臺呼號,予以識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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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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