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標準法 › 第10條

標準法 第10條

標準專責機關依職權或申請,經審查委員會審議,選定國家標準項目,實施驗證業務;必要時,並得經審查委員會審議,取消該選定。 依前項選定及取消之國家標準項目,由標準專責機關公告之。
AI 白話解釋
← 第9條看 標準法 全文第1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