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機器腳踏車駕駛人及附載座人戴安全帽實施及宣導辦法 › 第4條

機器腳踏車駕駛人及附載座人戴安全帽實施及宣導辦法 第4條

為維護機器腳踏車駕駛人及附載座人之安全,中央及直轄市及縣 (市) 公 路主管機關、警察機關應會同中央及直轄市及縣 (市) 新聞主管單位經常 協調大眾傳播機構或社團,宣導機器腳踏車駕駛人及附載座人,均應戴安 全帽。
AI 白話解釋
← 第3條看 機器腳踏車駕駛人及附載座人戴安全帽實施及宣導辦法 全文第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