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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優先採購環境保護產品辦法 第14條

決標依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辦理者,得將廠商供應環保產品之情形,納入評定最有利標之評選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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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