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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優先採購環境保護產品辦法 第16條

主管機關對於採購環保產品績效卓著或有創新措施之機關或個人,得會同環保署及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予以獎勵。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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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