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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優先採購環境保護產品辦法 第5條

已取得外國環保標章使用許可,而不及於投標前取得前二條環保標章使用許可或證明文件者,得於投標文件內先行提出經公證或認證之外國環保標章使用許可證明影本,並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期限內取得前二條環保標章使用許可或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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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