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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第28條

機關委託廠商辦理技術服務,服務費用採服務成本加公費法者,應於契約訂明下列事項: 一、廠商應記錄各項費用並備具憑證,機關視需要得自行或委託專業第三人至廠商處所辦理查核。 二、成本上限及逾上限時之處理。 前項第一款憑證,應包括各項費用之發票、收據、紀錄或報表;除契約另有規定外,憑證得為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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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