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 第35條

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第35條

機關因故必須變更部分委託服務內容時,得就服務事項或數量之增減情形,調整服務費用及工作期限。但已工作部分之服務費用且機關審查同意者,應核實給付。
AI 白話解釋
← 第34條看 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全文第3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