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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第31條

服務費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另加: 一、於設計核准後須變更者。 二、超出技術服務契約或工程契約規定施工期限所需增加之監造、專案管理及相關費用。 三、修改招標文件重行招標之服務費用。 四、超過契約內容之設計報告製圖、送審、審圖等相關費用。 前項各款另加之費用,得按服務成本加公費法計算或與廠商另行議定。 第一項各款另加之費用,以不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且經機關審查同意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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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