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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第37條

機關委託廠商辦理技術服務,其履約期間在一年以上者,得於契約內訂明自第二年起得隨臺灣地區專業、科學及技術服務業受雇員工平均經常性薪資指數逐月計算調整契約價金,並敘明其所適用之調整項目、調整方式及調整金額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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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