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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委託研究發展作業辦法 第4條

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三款所稱經公告審查優勝之學術或非營利機構(以下簡稱研究機構),指以公告方式公開徵求具備研發能力之研究機構,經機關成立之審查委員會審查為優勝者。 前項之公告,應公開於主管機關資訊網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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