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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委託研究發展作業辦法 第6條

機關擇定自然人或研究機構後,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就研究目的擇定研究主題及範圍,通知自然人或研究機構提出計畫書供機關審查。 二、評審計畫應訂定審查項目,並得成立審查委員會。 三、審查結果不符合需要者,得不予接受或限期改正。 四、計畫書經審查通過後,再辦理議價。但機關招標文件已訂明固定服務費用或費率者,依該服務費用或費率決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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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