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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委託研究發展作業辦法 第5條

機關依前條規定辦理委託研究發展,應依實際需要訂定研究機構之基本資格或特定資格,不得不當限制競爭;並得規定公立或非營利之研究機構免繳驗納稅證明或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 前項委託,如無特殊需要,免收押標金、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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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