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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委託研究發展作業辦法 第7條

機關委託研究發展,得將其整體規劃、細部計畫及執行事項合併或分別辦理。其分別辦理者,得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將其細部計畫、執行事項作為前一階段採購之後續擴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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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