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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設置及作業辦法 第2條

機關辦理巨額工程採購,應成立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其任務如下: 一、協助審查採購需求與經費、採購策略、招標文件等事項。 二、提供與採購有關事務之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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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