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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設置及作業辦法
› 第6條
機關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設置及作業辦法 第6條
本小組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代理。 本小組委員辦理
第二條
之審查及諮詢,應以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為原則,並得請工作人員說明相關事實、爭點及法令。 本小組委員對於依法須保密之事項,應保守秘密。列席人員及工作人員,亦同。 本小組得視案件性質,由召集人或小組會議決定每位委員之分工及應負責之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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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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