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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設置及作業辦法
› 第7條
機關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設置及作業辦法 第7條
本小組委員及列席人員,有本法
第十五條
第二項、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十四條
所定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機關發現其有應行迴避之情事而未依規定迴避者,應令其迴避。本小組工作人員有上開情形之一者,亦同。 本小組委員、列席人員及工作人員就所審查及諮詢之採購案不得參加投標、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或協助投標廠商;其任職之廠商,亦同。其有違反者,機關應不決標予該廠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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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機關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設置及作業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7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8-1條
機關依本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三項規定成立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者,其組成及作業程序,得參照第三條至第…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機關辦理巨額工程採購,應成立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其任務如下:一、協助審查採…
第3條
本小組置委員五人以上,依採購特性及實際需要組成,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綜理審查及諮詢事宜,由機關…
第4條
機關於本小組成立時,應一併指派三人以上之工作人員,就審查及諮詢事項擬具會議資料,並辦理簽核、…
第5條
本小組召開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召集人無法出席或因故出缺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本小組會…
第6條
本小組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代理。本小組委員辦理第二條之審查及諮詢,應以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
第8條
機關辦理財物、勞務及未達巨額之工程採購,依採購特性及實際需要,認有成立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之必…
第8-1條
機關依本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三項規定成立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者,其組成及作業程序,得參照第三條至第…
第9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第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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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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