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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設置及作業辦法
› 第5條
機關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設置及作業辦法 第5條
本小組召開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召集人無法出席或因故出缺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 本小組會議,應有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出席。 本小組開會時,得視議題需要,邀請相關機關人員或專家、學者列席,協助審查及提供諮詢;並應通知機關主(會)計及政風單位列席,依權責協助提供意見。 本小組委員及列席人員均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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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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