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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辦理工程委託專案管理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第12條

機關委託廠商承辦專案管理,其服務費用之計算,應視專案管理類別、性 質、規模、工作範圍或工作期限等情形,就下列方式擇符合需要者訂明於 契約: 一、服務成本加公費法。 二、建造費用百分比法。 三、按月、按日或按時計酬法。 四、總包價法或單價計算法。 依前項計算之服務費用,應參酌一般收費情形覈實議定。其必須核實另支 費用者,應於契約內訂明項目及費用範圍;契約未規定者,不得另為任何 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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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