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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辦理工程委託專案管理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第28條

第 四 章 附則
機關公開徵選廠商承辦專案管理涉及廠商於投標時須提出服務建議書者, 得於招標文件規定評選達一定分數或名次之未獲選廠商,發給一定金額之 獎勵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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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則」的其他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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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