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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辦理工程委託專案管理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 第26條
機關辦理工程委託專案管理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第26條
廠商承辦專案管理,其實際提供服務人員應於完成審查之圖樣及書表上簽 署。 前項所稱圖樣及書表,包括技術服務廠商提出之預算書、設計圖、規範、 施工說明書及其他依法令及契約應提出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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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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