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合約範本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檢察官推事指揮司法警察證細則
› 第1條
檢察官推事指揮司法警察證細則 第1條
檢察官、推事指揮司法警察證之制定頒行,依本細則行之。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指揮證由行政院預印空白,編號,發交法務部轉發應用。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檢察官及高等法院檢察…
第3條
檢察官於發現現行犯或檢察官、推事為搜索、扣押、勘驗或其他急速處分時,得出示指揮證,就近指揮所…
第4條
領有指揮證人員,於離職、停職、休職時,應將原證繳銷。
第5條
指揮證損壞不堪使用者,得附繳原證,聲請更換。指揮證遺失者,應即登報聲明,並陳報所在機關備案,…
第6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看 檢察官推事指揮司法警察證細則 全文
第2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