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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推事指揮司法警察證細則 第2條

指揮證由行政院預印空白,編號,發交法務部轉發應用。 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檢察官及高等法院檢察處以下各級法院及分院檢 察處檢察官指揮證,由法務部填寫轉發,並列冊登記備查。 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分院辦理刑事案件之推事指揮證,由法務部預送 司法院秘書長填寫轉發,並列冊送法務部登記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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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