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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會議實施辦法 第8條

開會時,除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款所列事項外,出席人員對涉及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之事項,應自行迴避。其不自行迴避者,得由其他出席人員申請其迴避,或由主席依職權命其迴避。 前項人員不計入應迴避之議決事項決議時之出席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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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