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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機關偵辦性侵害犯罪案件處理準則 第10條

檢察官辦理性侵害犯罪案件偵查終結時,不得在所製作之起訴書或不起訴 處分書內揭露足以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對被害人之姓名可以代號稱之 ,當事人欄之姓名、年齡、住址等,可以記載「詳卷」代之,以避免被害 人身分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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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