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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機關偵辦性侵害犯罪案件處理準則 第4條

傳訊性侵害犯罪案件之被害人,原則上宜單獨傳喚,傳票或通知書上不必 記載案由,並應將被害人在刑事程序中可受到保護之事項列載附於傳票或 通知書後,送達被害人,以免其畏懼刑事司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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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