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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機關偵辦性侵害犯罪案件處理準則
› 第8條
檢察機關偵辦性侵害犯罪案件處理準則 第8條
檢察官辦理性侵害犯罪案件,如發現被害人有接受心理治療、輔導、安置 、法律扶助、緊急診療或驗傷之必要時,應即通知轄區縣市政府設立之性 侵害防治中心協助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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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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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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