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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機關偵辦性侵害犯罪案件處理準則
› 第7條
檢察機關偵辦性侵害犯罪案件處理準則 第7條
受理被害人按鈴申告時,內勤檢察官於徵得被害人同意後,應即命法醫師 或檢驗員檢查被害人身體及採集相關分泌物、毛髮等,並依衛生署、法務 部與司法院共同訂頒之驗傷診斷書格式詳細填載,以適當保存證據。 前項被害人為女性時,應由女性法警或女性書記官陪同在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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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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