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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機關及司法警察機關錄音錄影資料保管辦法
› 第14條
檢察機關及司法警察機關錄音錄影資料保管辦法 第14條
各級檢察機關及司法警察機關首長應監督所屬及下級機關對於訊問或詢問時之錄音、錄影事務妥適正確辦理,除得隨時抽查辦理情形外,並應列為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之業務檢查項目。業務檢查於必要時,得調取錄音帶、錄影帶、數位磁碟或其他儲存裝置播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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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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