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檢察機關及司法警察機關錄音錄影資料保管辦法 › 第3條

檢察機關及司法警察機關錄音錄影資料保管辦法 第3條

訊問被告或詢問犯罪嫌疑人時,應全程連續錄音;必要時,並應全程連續錄影。但有急迫情況且經記明筆錄者,不在此限。 訊問或詢問證人,應依前項規定辦理。 前二項以外為訊問或詢問之情形,於必要時,應依第一項規定辦理。
AI 白話解釋
← 第2條看 檢察機關及司法警察機關錄音錄影資料保管辦法 全文第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